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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徵才*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藥癮醫療示範中心召募專案臨床心理師(1/3截止)

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藥癮醫療示範中心專案臨床心理師 1 名招募簡章
一、預定錄用名額:正取 1 名、備取 2 名。
二、應徵資格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者(雙重國籍者不能報名)。
(二)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系研究所碩士班(含)以上畢業。
(三)具臨床心理師證書。
(四)具臨床實務工作經驗尤佳。
(五)具執行藥癮專案計劃經驗者尤佳。
(六)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規定之情事。
三、工作內容:
(一)執行藥癮醫療示範中心試辦計畫之相關臨床心理業務。
(二)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業務。
(三)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四、工作地點: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。
五、僱用期間: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。
六、僱用待遇:每月 51,123 元。享勞、健保,若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仍在職, 按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獎金(1.5 個月全薪*在職月數/12 個月);無獎勵 金。
七、報名日期及方式:
(一)報名日期:自 111 年 12 月 23 日至 11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。
(二)報名方式:請於報名期間內郵寄送達(非以郵戳為憑)或於辦公日週一 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親送至本院人事室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三)收件地點:802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0 號 3 樓人事室 請註明【應徵 藥癮專案臨床心理師】
(四)繳交資料(下列文件請以 A4 紙張影印,一式四份依序裝訂成冊,影本 資料請書寫「與正本相符」簽名或蓋私章具結):
1.履歷表(含自傳、證件照)。
2.國民身分證正反、面影本 1 份。
3.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、反面影本 1 份。
4.臨床心理師證書正、反面影本 1 份。
5.臨床實務工作經驗證明(無則免附)。
6.執行專案計劃經驗證明文件(無則免附)。
八、甄試方式:
(一)資績審查 30%(未附紙本證明者不予採計分數):
1.學歷 10%:碩士 8 分、博士(含)以上 10 分。
2.經歷 20%:具臨床實務工作經驗年滿半年(含)6 分,超過半年以上, 每增加 1 年加 2 分(未滿半年不計分,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以 1 年計), 具執行專案計劃經驗者 10 分,最高採計至 20 分。
(二)面試 70%:工作職能 35%、溝通表達能力 20%、學習態度 10%、服務熱 誠 5%。
(三)應徵者總成績未達 60 分不予錄取,達 60 分以上擇優錄取公布於本院 網站,並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,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,依據資績審查 成績高低擇優錄取。
九、甄試日期、地點:112 年 1 月 6 日(星期五)上午 11 時於本院 3 樓第 3 會 議室,除資格不符或面試時間有變更外,符合本次甄選資格者不再另行通 知,請於是日上午 10 時 45 分前先至 3 樓人事室報到。(除因不可歸責於個 人事由並事前知會,面試開始前 10 分鐘內未到者,則視同放棄參與面試)
十、錄取通知:個別通知錄取者。
十一、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盧小姐(07)751-3171 轉 2317;工作內容及職務問 題請洽臨床心理科鍾主任(07)751-3171 轉 2225。
(二)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在本機關任用,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。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 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。
(三)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,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,始得僱用為勞工。
(四)報名學歷若為外國學歷者,須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後,連同學歷及驗證 相關資料寄送,如未驗證則視同資格不符。
(五)若報考人員不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考試前發覺,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 者,自動喪失資格,不得異議。
(六)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,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 班即取消面試,另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時間。
(七)本次公開甄選候補期間為 3 個月,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,若正 取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、於就職後離職或在職人員於候補期間離職 時,依序由備取人員遞補。
(八)甄選結果公告前如有相同職務臨時出缺時,本院得依職缺數增額錄 取,增額錄取人員視同正額錄取,應於錄取通知函發文日起 1 個月內 至本院辦理報到事宜。
(九)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前完成體檢並檢具體檢報告單辦理報到,相關職護 及勞安問題請洽(07)751-3171 轉 2292、2272。
(十)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,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 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。
(十一)公告正額錄取後如欲放棄,請填寫自願放棄就職書並郵寄或傳真 (07)951-8950 至本院人事室,俾依序由備取人員辦理報到。
(十二)本院為無菸醫院,全面實施禁菸,請確實遵守菸害防治法等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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