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所研究生獎、助學金實施辦法
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行為醫學研究所研究生獎、助學金實施辦法
93.2.17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
94.1.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
102.1.4 一O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
108.3.29 一O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所獎、助學金審查辦法依據本校研究生獎、助學金第八條規定辦理。
第二條 本所獎、助學金名額及獎助金額,依據校方分配至本所獎、助學金總額訂定之。本所各年級申請人經獎助學金申請委員會審查評比後,各年級申請獎學金項目得分序排名優先的候選人,於簽署同意接受書後,每月支領獎學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0元或甲種助學金新台幣10000元。各年級申請助學金項目得分序排名優先之候選人,於簽署同意接受書後,每月支領獎助學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00元。獎學金及各類助學金可同時申請,但僅能擇一獲領。若排名序優先之候選人放棄接受獎助學金,獎助學金申請委員會經決議得依序遞補。
第三條 獎、助學金申請及審查:
(一) 、獎、助學金申請人:
1、 以在本所正式註冊在學(含復學生)之一般研究生為限。
2、 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、助學金;
(1) 在校外兼職兼薪者。
(2) 在校內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及補助,其總金額高於本獎、助學金者。
3、 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,其所領研究補助費金額未高於本獎、助學金者,得兼領本獎、助學金,但同一時間內,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。
(二) 、申請時間及審核方法:
1、研究生於所上公告申請期限內備齊申請表格及附件提出申請。經所務會議審查評比後,公佈獎助學金受領候選人姓名並發予同意接受書。受領候選人需於期限內繳回所簽署之同意接受書。逾期申請或簽署同意接受書視同放棄。
2、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:由所長召集遴選兩位教師組成,受理候選人之審察、評比及推薦;所長為委員會召集人。評選結果由委員會公佈。
(三)、工作分配:
獎、助學金受領人依所內工作任務(教學暨教學相關行政、所上行政專案工作、研究工作)分配工作;以協助教學暨教學相關行政工作為第一優先,其次為所上行政專案工作,若以上二項任務皆能滿足且有餘額時,再分派協助教師研究工作。
(四)、申請表格及附件:
1、獎學金及各類助學金申請表格詳見後頁。
2、附件:
(1)、一年級新生申請該學年第一學期獎助學金,請附入學成績單影本。其餘申請時間之申請人請附申請時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。
(2)、已獲正式發表文章、審查中文章或準備發表文章(須附欲投稿之期刊之目的、宗旨或領域,並依照該期刊規定格式準備欲投稿之文章)請備影本。
(3)、已具有TA證書,檢附影本。
第四條 申請學生其工作成效由所長及相關教師評定之,若工作不力,有明確事實者,經獎、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,得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、助學金,其缺額得由本所其它研究生遞補。
第五條 本獎、助學金發放月份,得視年度獎助學金額度多寡為主,原則上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,二年級以上研究生自八月份起發給,發給至翌年一月底或七月底止,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當月止。各獲獎、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、退學時,即於休、退學之日起停止發放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,並報請校方核備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93.2.17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
94.1.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
102.1.4 一O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
108.3.29 一O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所獎、助學金審查辦法依據本校研究生獎、助學金第八條規定辦理。
第二條 本所獎、助學金名額及獎助金額,依據校方分配至本所獎、助學金總額訂定之。本所各年級申請人經獎助學金申請委員會審查評比後,各年級申請獎學金項目得分序排名優先的候選人,於簽署同意接受書後,每月支領獎學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0元或甲種助學金新台幣10000元。各年級申請助學金項目得分序排名優先之候選人,於簽署同意接受書後,每月支領獎助學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00元。獎學金及各類助學金可同時申請,但僅能擇一獲領。若排名序優先之候選人放棄接受獎助學金,獎助學金申請委員會經決議得依序遞補。
第三條 獎、助學金申請及審查:
(一) 、獎、助學金申請人:
1、 以在本所正式註冊在學(含復學生)之一般研究生為限。
2、 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、助學金;
(1) 在校外兼職兼薪者。
(2) 在校內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及補助,其總金額高於本獎、助學金者。
3、 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,其所領研究補助費金額未高於本獎、助學金者,得兼領本獎、助學金,但同一時間內,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。
(二) 、申請時間及審核方法:
1、研究生於所上公告申請期限內備齊申請表格及附件提出申請。經所務會議審查評比後,公佈獎助學金受領候選人姓名並發予同意接受書。受領候選人需於期限內繳回所簽署之同意接受書。逾期申請或簽署同意接受書視同放棄。
2、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:由所長召集遴選兩位教師組成,受理候選人之審察、評比及推薦;所長為委員會召集人。評選結果由委員會公佈。
(三)、工作分配:
獎、助學金受領人依所內工作任務(教學暨教學相關行政、所上行政專案工作、研究工作)分配工作;以協助教學暨教學相關行政工作為第一優先,其次為所上行政專案工作,若以上二項任務皆能滿足且有餘額時,再分派協助教師研究工作。
(四)、申請表格及附件:
1、獎學金及各類助學金申請表格詳見後頁。
2、附件:
(1)、一年級新生申請該學年第一學期獎助學金,請附入學成績單影本。其餘申請時間之申請人請附申請時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。
(2)、已獲正式發表文章、審查中文章或準備發表文章(須附欲投稿之期刊之目的、宗旨或領域,並依照該期刊規定格式準備欲投稿之文章)請備影本。
(3)、已具有TA證書,檢附影本。
第四條 申請學生其工作成效由所長及相關教師評定之,若工作不力,有明確事實者,經獎、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,得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、助學金,其缺額得由本所其它研究生遞補。
第五條 本獎、助學金發放月份,得視年度獎助學金額度多寡為主,原則上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,二年級以上研究生自八月份起發給,發給至翌年一月底或七月底止,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當月止。各獲獎、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、退學時,即於休、退學之日起停止發放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,並報請校方核備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